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相关文件
发布时间:2012-06-25 08:18:02 点击数:509
6月21日上午,2012年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法》等。
会议指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现象时有发生,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实施意见》提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到2012年年底,各类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中小企业集中、行业特色明显的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全面提高合同履行质量。
《实施意见》强调,要把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来抓,推动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工资协商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确保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到2012年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全部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规模较小、不能单独开展的企业,要纳入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有悖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的规定。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完善欠薪保障制度,落实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要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保障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建立解决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在规范劳动用工方面,《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采取变相手段予以克扣或拖延。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企业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与工会协商,裁员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人社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