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总工会

关于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 行动月”活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17 11:04:18 点击数:383
为深入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和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省总统一部署和市总十四届二次全委会精神,市总工会决定,2015年3月份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为目标,正确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搭建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的劳资对话平台,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正当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活动时间
2015年3月
三、活动范围
1、全市凡已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有劳动用工的企业,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
2、工资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
3、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
4、已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集体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定的;
5、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的地区,用人单位未组建工会不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乡镇街道和行业。
四、目标任务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月”活动,进一步激发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内在动力,推动全市工资协商要约的全面开展,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2015年,实现已建会企业集体协商率保持在90%以上,其中五十人以上已建会企业集体协商率保持在95%以上,努力实现建制企业职工参与率在80%以上,知晓率在95%以上,力争做到应约尽约。
五、要约重点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从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把重点放在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方面。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要约协商,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和效益较差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开展要约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非国有企业要参考工资指导线等因素,重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及最低工资标准等开展要约协商,重在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随企业效益增加而相应提高等问题,中央及实行条条管理的企业,在工资总额由上一级确定情况下,重点就绩效分配开展要约协商。
六、活动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启动。各地工会要加强对“活动月”的领导,列入工会重点工作,集中行动,全面推进。同时,要积极争取人社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的作用。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通过在新闻媒体、报纸、网络上及时宣传活动信息、制作宣传专刊、拉挂横幅宣传、电子屏滚动宣传和举办启动仪式、召开动员会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争取党委、政府和用人单位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健全制度,两级要约。建立健全基层工会主动“要约”与上一级工会代行“要约”、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制度。形成基层工会主动向没有建立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的企业提出协商要约,上一级工会代行要约有困难的基层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的格局。用人单位规模较小,不能单独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由上级工会通过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进行覆盖。
(四)建立队伍,提高水平。各县(市)区及产业要通过启动“要约行动”,建立一定数量的 “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委员会、工资协商顾问团或指导站等各具特色的工资协商指导、咨询组织。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的培训与管理,建立制度,落实职责,落实待遇,促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水平和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督促检查,依法推进。各地要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情况说明书由发起要约的工会存档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查。对不应约的用人单位行政一方,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调。
活动月结束后,各县(市)区和产业工会要对要约行动开展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于4月10日前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将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作为对各级工会组织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洛阳市总工会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