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总工会

《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的意义及主要亮点

发布时间:2024-10-29 00:54:29 点击数:277

2024年9月28日,新修订的《河南省工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一件大事,更是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广大职工和工会工作者期盼已久的一件喜事。



一、《条例》修订的意义

《条例》的修订施行,是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关心关爱,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广大职工和工会工作的支持,是推动我省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有效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纽带作用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修订施行,对做好新时代工会工作,推动河南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更加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团结引领职工听党话、跟党走;二是有利于我省各级工会组织立足新发展阶段,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三是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依法推动工会工作,保障各级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统一与社会和谐稳定。总之,此次《条例》修订是一次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修法,将极大地促进我省新时代工会工作顺利开展。



二、《条例》修订的亮点

新《条例》打破原《条例》不分章节的体例,参照上位法,分章修改起草,并进行了多项有益增加,既保持了与上位法的统一,又体现出自身特色,形成了诸多亮点。


(一)明确、细化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的途径。《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同时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入会路径,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明确了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载体、手段和路径。《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工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牵头抓总的作用,同时,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该条款中增加了“实施工匠培育工程,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的表述,明确了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载体和手段。在第二款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劳动行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完善支持政策,共同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明确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相关部门的职责,为稳步推进河南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三)丰富了工会维权服务的手段和内容。主要体现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工会的基本职责之一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会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两款内容既强调了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又明确了工会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夯实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基础。


(四)强化了工会参与劳动法律监督的力度。为更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进一步体现工会组织参与劳动法律监督的力度和内容,《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在公平就业、职业伤害、休息休假、报酬获取、劳动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新增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条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更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工会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协同有关方面,做好劳动争议多元化解。”


(六)进一步加强了对工会财产保护。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工会阵地被随意侵占、调整等问题,积极回应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期待,规定“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等是职工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和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对工会财产的保护。

(河南省总工会法律和社会工作部)



来源:洛阳市总工会(网络与职工服务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