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总工会

@全市用人单位,这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提示函,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5-05-20 09:12:22 点击数:8

洛阳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目前,我市渐入高温季节,为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要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强化职业健康检查

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对炎热天气下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把隐患查实、查细,整改到位。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防暑降温工作是季节性很强的一项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发放高温津贴,并采取合理的降温措施,为职工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共同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洛阳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来源:洛阳市总工会公众微信号(网络与职工服务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