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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发布时间:2025-11-27 08:51:07 点击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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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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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家暴犯罪的基本情况和治理成效,并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家暴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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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涵盖虐待罪、遗弃罪等不常见罪名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主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此次发布的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涵盖虐待罪、遗弃罪、拒不执行裁定罪等不常见罪名。据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这些罪名的适用,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反家暴工作中理念更新、视角拓展、精准适用的新趋势。


近年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构建起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侯亚辉从惩治范围、保护对象、履职效果三个层面,对检察机关在反家暴工作中的深化拓展作了具体介绍:一是从单纯的“惩治故意伤害”走向“全面惩处”,打击惩治范围覆盖面更广。过去,公众对传统的家庭暴力的理解,多集中于身体暴力层面。司法实践表明,家庭暴力不仅是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虐待、经济控制、长期冷暴力、遗弃、不履行扶养义务等多种形式。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家暴行为既包括直接的身体伤害,如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攻击等,也涵盖精神层面的长期折磨,如持续谩骂、恐吓、侮辱等,甚至包括通过控制财物、限制通信等方式实施的隐性控制行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将精神虐待、经济控制等隐性暴力纳入打击范围,将行为人通过长期辱骂、贬损、情感操纵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等行为认定为虐待罪,表明检察机关对家暴犯罪的认定已覆盖虽然行为更为隐蔽,但却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无形暴力。


二是由“妇女”到“弱势群体”,保护对象覆盖面更广。如在马某某虐待案中,突破婚姻关系的形式限制,将具有稳定共同生活的婚前同居恋人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予以保护,回应了当前社会婚恋观念的变化,让法律保护更贴合社会生活实际。在常某某遗弃案中,对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的成员予以保护,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关注弱势群体、回应社会关切方面的主动作为。


三是由个案办理到综合履职,司法保障向协同治理延伸,履职效果更好。检察机关通过准确适用拒不执行裁定罪,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让保护令从“一纸裁定”变成“一道高压线”,将保护链条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延伸。对于被害人取证困难的严重家暴案件,检察机关推动自诉转公诉,由国家公权力依法主动介入,打击犯罪,有效降低被害人维权门槛和救济难度。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构建数据监督模型、与多部门会签协作机制等方式,为被家暴者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一:常某某遗弃案


该案被告人常某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逃匿,拒绝扶养身患重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导致妻子治疗中断、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在受害者提起自诉困难的情况下,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推动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办理。并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帮助受害者追索扶养费,追回婚内财产,解除婚姻关系,全面保障妇女在婚姻中的受扶养权。


案例二:马某某虐待案


被告人马某某(男)在与女友婚前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长期采用情感操纵、贬损人格、限制交往等方式,对其实施精神虐待,致其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检察机关依法认定马某某构成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带”,织密新的社会生活样态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网。


案例三:伏某故意伤害、拒不执行裁定案


检察机关在审查伏某(男)家暴妻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伏某在法院已裁定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仍不顾法院裁定,继续殴打妻子。鉴于其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伏某予以逮捕,并监督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和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数罪并罚。形成“行政家庭暴力告诫书—民事人身安全保护令—刑事拒不执行裁定罪”全链条阶梯式家暴惩防体系,以司法权威护卫受害者权益。


案例四: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杨某某(男)酒后曾多次对妻子施暴。某日,杨某某酒后持续殴打妻子,且未及时将受伤妻子送医救治导致其呼吸衰竭死亡。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和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等履职方式,构建起“工具—伤情—死因”一一对应的证据链条,实质分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准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精准指控、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犯罪,彰显司法对家暴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五:冯某甲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冯某甲(男)因不满妻子的言语念叨,持菜刀连砍妻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10余刀,致妻子重伤二级,在其未成年女儿上前制止时,又持菜刀将女儿砍成轻伤一级。检察机关认定,冯某甲实施的持刀砍杀妻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持刀砍伤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同时指控,数罪并罚,彰显从严惩治暴力伤害家庭成员犯罪立场。同时,支持妻子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依法剥夺冯某甲对女儿的监护权,隔绝未成年人遭受家暴风险,并协调有关部门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导,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立体式保护。



来源:检察日报(网络和职工服务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