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快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河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现就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向全省各用人单位提示如下:
一、切实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严禁在招聘录用、薪酬待遇、岗位晋升、解聘辞退等环节对女职工实施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二、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报酬。坚持男女平等,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更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推进和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将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发展、生育保障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实现女职工劳动保护常态化、规范化。
四、严格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特定孕期、哺乳期时段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依法落实产假、育儿假等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保障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五、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如遇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直接拨打12351河南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诉求。
河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11日
来源:河南省总工会(网络和职工服务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