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总工会

洛阳市女职工权益保障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6-03-19 11:54:11 点击数:2

洛阳市女职工权益保障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加快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助力洛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洛阳市实际,洛阳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现就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向全市各用人单位提示如下:


一、坚守平等原则,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严禁在招聘录用、薪酬核定、岗位晋升、解聘辞退等全环节实施性别歧视。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聘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合同应顺延至“三期”期满。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岗位安排、裁减人员时,不得对女职工实施歧视。


二、坚持同工同酬,保障女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严格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女职工在工资待遇、福利保障、晋职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限制其职业发展,更不得以任何上述理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健全保障机制,规范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


用人单位录(聘)用女职工时,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中需明确女职工特殊保护相关条款。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发展规划、生育保障措施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开展,从机制上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四、细化特殊保护,落实女职工“五期”保障要求


严格执行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各期禁忌劳动。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应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妥善安排保胎休息。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依法落实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待遇,洛阳市女职工正常分娩符合规定的,可享受98天基础产假+3个月增加产假,共计188天产假,难产、生育多胞胎的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怀孕流产的按孕周享受相应产假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按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保障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对患有痛经或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应给予1至2天休息时间;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经期女职工,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协商安排合适岗位。


五、打造友好环境,提升女职工权益保障服务水平


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用人单位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开展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严格按照规定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专用场所和设施,完善配套服务,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孕期休息、哺乳照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接到女职工相关投诉、反映后应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其个人隐私。


女职工如遇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直接拨打12351洛阳市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组织反映诉求,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洛阳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



来源:洛阳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网络和职工服务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