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五一”假期,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依法保障获得劳动报酬权益
用工单位(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签订空白合同。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资须提前足额支付。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安排加班的,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
三.依法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能,突出重点领域,协同职能部门、用工单位主体全面排查建筑施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督促改正。各用人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改善作业环境。关心职工身心健康,对不适合在恶劣环境下作业的职工及时调整岗位。
让我们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树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责任意识,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努力。
洛阳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来源:洛阳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网络和职工服务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