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诞生,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在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编、订、纂、修,打通现有民法体系,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我们一起看看其中那些关乎职工权益的内容吧……
人格权编
(一)职工被强迫从事危险工作时应该怎么办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工会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工加班。
职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用人单位怎样防止性骚扰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提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民法典》反性骚扰的规定中,受害者不仅指向女性,还包括男性。
因此,不论是同性职工还是异性职工,建立平等、相互尊重的同事关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反性骚扰义务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将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用人单位能否搜查职工的身体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 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工会提示
根据以上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用人单位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让职工自行打开车辆后备箱、翻开随身携带的包等是可以的,但职工也有权拒绝。
因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享有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搜查劳动者,包括劳动者的身体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包袋等。
(四)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让职工拍摄宣传片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会提示
用人单位制作音像资料等宣传资料或其他资料时,如涉及使用员工的肖像、声音等的,应事前获得职工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五)给同事起带有贬损意义的绰号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工会提示
给同事起带有贬损意义的绰号等贬损其名誉或人格尊严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来源:甘肃工人报(网络和职工服务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