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总工会

男子台风天骑车下班被树砸死!算工伤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8-11 09:01:57 点击数:6

洛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启动市级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发布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暴雨预警三级):受第13号台风“白海豚”影响,11日至12日我市降水量增大,降水极端性增强。预计11日至12日我市将有明显风雨天气。全市过程累计降水量西部100毫米左右,中部100到200毫米,东部150到250毫米,东部、南部山区350毫米以上,受地形影响,伏牛山个别点600毫米以上,最大小时降水量70到90毫米。11日至13日,全市大部东北风4级左右,阵风7到8级。按照《洛阳市防汛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会商研判,市防指决定于8月10日13时00分启动市级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台风路径及天气变化趋势,加密组织会商研判,广泛发布预警信息,突出抓好水库、尾矿库、河道堤防、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县乡道路、铁路沿线等重点部位以及景区、民宿、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施工营地等重点场所防范,要盯紧看牢隧道、涵洞、地铁、地下空间、漫水路面等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巡查管控措施,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和人员转移避险。要严肃防汛工作纪律,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24小时在岗值守;各级抢险救援队伍严阵以待,确保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洛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6年8月10日


台风天通勤路上风险陡增:

树木倒伏、树枝坠落、路面积水,

一旦发生意外,

算不算工伤?

一起来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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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员工下班途中

被台风刮倒的树砸死,

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李某是广东某公司的员工。2024年9月6日下午16时20分许,李某在公司完成工作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X690线英利镇斗六村路段处,被台风刮倒的树木砸伤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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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李某不承担本次意外事故责任。

李某的妻子唐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无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伤害造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李某系因台风刮倒树木直接砸伤造成死亡,纯台风因素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更不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法院判决:

该事件属于无责任交通意外事故,

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以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于2024年9月6日完成工作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受到台风刮倒的树木砸伤造成死亡,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李某下班回家行车路线相符,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李某不承担本次意外事故责任。

因此,当地人社局认定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无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伤害造成死亡为工伤,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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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因台风导致的自然灾害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规定,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人为过错导致的,也包括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故本案的事故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属于交通事故,对于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5)粤0891行初824号


那么

台风天上下班路上滑倒摔伤

算工伤吗?

小编带你一起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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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时间:

台风天上下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



上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工伤的。也就是说,台风天,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事故,并且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而上下班途中的个人单方事故或无责任认定的,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此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详情→人社部明确!涉及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等,这些情形可认定工伤


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就没有任何保障吗?其实不然,职工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应享有的医疗期、病假期间工资等仍有相应的保障;如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则由单位承担职工全部的医疗费损失。


小编提醒大家:

台风天务必注意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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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网络和职工服务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