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和洛阳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31 16:28:43 点击数:2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工会条例》、《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是洛阳市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本市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先进单位,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中的先进职工,洛阳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事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车间、工段、班组或科室。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获得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第六条 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七条 评选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上级工会审核同意,洛阳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主席办公会审查、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必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个人,必须经当地县(市)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和综治部门审查同意。申报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副县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作为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县局级(含)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作为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对象。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班组及其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工人先锋号和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负责人不得推荐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除召开洛阳市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对在抢险救灾等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洛阳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可即时授予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
获得洛阳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A、B两级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推荐。
对其他经洛阳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授予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的,纳入年度表彰。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九条 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洛阳市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条 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洛阳市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单位或辖区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 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持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条情形之一者,撤销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五条 撤销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洛阳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单位或辖区工会组织向洛阳市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洛阳市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