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31 16:25:27 点击数:846
近年来,为解决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困难,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省政府、市政府都采取了不少措施,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有特殊困难的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帮扶救助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帮扶救助工作,切实加强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帮扶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帮扶救助资金按规定发放到有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手中,积极营造学习劳动模范、尊重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关爱劳动模范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省级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发放的对象是:有特殊困难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发放的对象是:有特殊困难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洛阳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第二条: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主要用于上述人员的生活帮扶、医疗及其他特殊困难救助等。其他费用不得在省、市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中支出。
第三条:省、市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发放的条件和标准是:
(一)职工劳动模范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根据困难情况:省级劳动模范一次性发放600—1200元的帮扶金,市级劳动模范一次性发放300—500的帮扶金;
(二)农民劳动模范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根据困难情况:省级劳动模范一次性发放400—800元的帮扶金,市级劳动模范一次性发放200—400元的帮扶金;
(三)劳动模范本人、配偶以及由劳动模范直接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可根据情况:省级劳动模范一次性发放1000—3000元的救助金,市级劳动模范一次性发放500—2000元救助金。
帮扶救助金总额:省级劳动模范每年一般不超过50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年一般不超过3000元。具体标准由市总工会结合本地和本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发放省、市级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的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地省、市级劳动模范总数的25%以内。
第五条:省、市级劳动模范帮扶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底至10月,市总工会对所属省、市级劳动模范的生产生活进行调查摸底,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年度帮扶救助对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发放省、市级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须由劳动模范本人提出申请,填报相关困难情况调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工会审核,县(市)区工会或相关产业工会复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总工会(届时,市总工会将下发相关文件,具体要求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省总工会根据各地上报的省级劳动模范困难情况,结合上年度帮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调整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将省级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下拨各省辖市总工会。
市财政已将市级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于每年年初将市级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拨付至市总工会。
第七条:市总工会根据省总工会、市财政拨付的当年省、市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总额,结合当年省、市困难劳动模范调查摸底情况和发放标准,确定每位省、市困难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发放金额,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次年春节前将全部资金发放到劳动模范手中。
省、市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发放实行银行转账,由市总工会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为劳动模范办理银行卡,由市总工会财务部将资金全部转账至每位劳动模范银行卡中。劳动模范本人因当年去世、卧床不起、思维不清晰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银行卡,或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的,可采取现金发放的形式,由代领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市总工会领取。
第八条: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市财政适时对省、市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账实不符、弄虚作假、手续不清、克扣冒领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省、市劳动模范帮扶救助金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