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阳市“河洛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30 16:16:39 点击数:1189
关于印发《洛阳市“河洛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各产业、市属各企业:
现将《洛阳市“河洛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洛阳市总工会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8日
洛阳市“河洛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推动建立多层级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全面提升全市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更多的知识型、技能型、专家型职工,为实现我市“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洛工匠”是指在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高超的技术技能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突出的核心带动作用的职工技能人才;具有扎实严谨、锲而不舍、拼搏进取、精益求精、争创一流的“工匠精神”;具有善于创新、攻坚克难、追求卓越的“工匠智慧”;具有传承技能、示范带动的“工匠品质”。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河洛工匠”评选条件:
“河洛工匠”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从各单位选树的“工匠”中产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科学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主动参与、承担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生产过程中能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或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先进操作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或产品质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的;
2、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活动,并获得市及其以上职工创新成果奖的;
3、在本职岗位上创造出独有的操作技能、管理方法、创新的工艺设备和先进操作方法,代表本行业、本区域较高的技能操作水平,在本企业或本区域中推广应用的;
4、获得“河南省技术能手”,或在市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市通赛工种第一名、省级一类工种比赛前三名、全国一类工种比赛前二十名)的;
5、被授予洛阳市“优秀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洛阳市“示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技能大师或带头人;
6、在排查和处理安全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中作出贡献的。
第四条:“河洛大工匠”评选条件:
“河洛大工匠”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从“河洛工匠”中产生,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科学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示范带动能力强,言传身教作用突出,近五年承担企业培训和利用业余时间培训职工成绩突出,所培养的徒弟取得技师职业资格3人(或高级工5人、或技术等级提升一级人员50人)以上;具有显著的工作业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业生产中解决重大生产技术难题、重大引进项目和设备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或在企业重点、难点项目中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先进操作技术,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或产品质量,年获得净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2、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活动,并获省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国家授权专利证书等,且年获得净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3、在本职岗位上创造出独有的操作技能、管理方法、创新的工艺设备和先进操作方法,代表本行业、本系统、本区域较高的技能操作水平,在本企业或同行业中推广应用,并在行业内外或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的;
4、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津贴”、“全国技术能手”等,或在省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省级第一名、全国前十名)的;
5、被国家和省授予“技能大师工作室”和“示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技能大师或带头人;
6、在排查和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河洛工匠”、“河洛大工匠”重点在全市的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传统手工业、新型加工业、交通运输和电力等行业的一线职工和一线技术人员中选树。全市每年原则选树100名“河洛工匠”、 10名“河洛大工匠”。
第六条: “河洛工匠”的推荐、评选、管理工作由“河洛工匠”评选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详细的评选方案和办法,抓好本级“工匠”评选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评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基层推荐。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通知》(另行文)要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推荐结果在本单位(或区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资格审核。市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基层推荐上报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上报市评选管理领导小组;
3、初步评审。市评选管理领导小组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和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排序;
4、研究确定。市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专家评审组评审情况汇报和意见,研究确定“河洛工匠”和“河洛大工匠”候选人;
5、媒体公示。市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选结果在市级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全市广大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获得年度“河洛工匠”的,颁发年度“河洛工匠”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同时优先推荐为“洛阳市高技能人才”,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提名为“河洛大工匠”的候选人。
第九条:获得年度“河洛大工匠”的,颁发年度“河洛大工匠”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保障),享受市级劳模待遇(符合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级荣誉)。
第十条: 各县(市)区按照《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洛工匠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洛发〔2016〕19号)的要求(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河洛工匠计划”的投入,各级就业资金、人才开发资金要对“河洛工匠”的培养、激励、评价、引进等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合理提高“河洛工匠”培养奖励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本地区评选的“大工匠”要给予一定的待遇;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除给予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对本单位评选的“大工匠”每月给予一定的津贴。
第六章 管理培养
第十一条: “河洛工匠”、“河洛大工匠”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无特殊的、新的突出贡献,不再重新申报和表彰。
第十二条: 加强培养和交流。市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市总工会网站建立“河洛工匠”、“河洛大工匠”人才库,为大家搭建网上交流平台;同时,每年分行业、分系统组织1-2次“河洛工匠”、“河洛大工匠”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促进相互学习和交流。所在企业要加强对“河洛工匠”、“河洛大工匠”的培养,适时交任务、压担子,为他们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创造条件,做到发展受重用,经费有保障,工作常总结。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考评机制。被评为“河洛工匠”和“河洛大工匠”的,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考评,并建立业绩考评档案,每年的考评结果报送市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年度工作平庸、业绩不突出、示范带动和传承技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取消荣誉和所享受的待遇,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洛工匠”、“河洛大工匠”,经核实后,取消荣誉、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1、严重违犯法律法规和厂规厂纪的;
2、在年度考核中成绩较差的;
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再从事原专业工种工作的;
4、转行和自动离职的。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利用市级网站和市级新闻媒体大力宣扬“河洛工匠”、“河洛大工匠”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同时,将每年五月定为“河洛工匠”、“河洛大工匠”宣传月,集中进行宣传报道,让“工匠”在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广播里有声、电视上有影。
第十六条:利用劳模事迹一条街或星光大道(劳模墙)宣传“河洛工匠”和“河洛大工匠”先进事迹。
第十七条:利用省、市工会网站,及时总结发布“工匠”的先进事迹和创造的先进技术、先进操作法,建立网上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河洛工匠”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评选方案和办法,抓好本级“工匠”评选工作,做到选树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措施,层层抓落实,不断完善和丰富活动内容。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搭建平台,促进活动有效开展。做到开展“工匠”选树工作与创建示范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活动紧密结合,与企业的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紧密结合,与企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等活动紧密结合,多措并举,为职工成才积极搭建平台、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洛阳市总工会、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