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所谓“全民强制社保”话题引发热议
热议源自最高法近日发布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社保条款的新规
其中明确:
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全民强制社保”是否真的来了?
社会保险的制度功能是什么?
为何之前社会上存在“漏保”和“断保”现象?
解释(二)如何界定“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企业如何实现社保合规与成本平衡?
……
法学专家为您分析解答解释(二)中
关于社保条款的焦点问题
娄 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
· 解释(二)并没有创设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为企业施加额外的法律义务
· 也没有否定现有的社会保险免缴规定,推动进入所谓的“全员社保时代”
· 参保对象依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
Q1 社会保险的制度功能是什么?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保险的方式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保人预先缴纳保险费,计入基金,在参保人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由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社会保险制度在为参保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也发挥了缓和劳资矛盾、收入再分配、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Q2 为何社会上存在“漏保”“断保”现象?
原因1:社会保险抵御的生活风险和职业风险发生概率低,且如老龄化等风险往往发生在若干年之后,职工和单位都可能存在侥幸心理和短视行为,选择不参保以获得更高的实发工资;
原因2:为征缴便利,当前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单位掌握参保和缴费的主动权,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惮于向单位提出社保要求。
以上两个原因造成了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不力,导致社会上出现“漏保”和“断保”现象。
Q3 解释(二)如何界定“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依据解释(二)
◆“协议”绝对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任何约定或单方承诺均属无效;
◆劳动者救济权: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企业补缴追偿权: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后,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补偿费用。
政策逻辑: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漏保”“断保”现象,司法解释突破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堵住“形式自愿”的规避路径;
◆确立“补缴+追偿”双向责任机制,避免企业承担双重成本(如补缴后无法追回补偿),提高制度执行效率;
◆典型案例重申:社会保险参保是法定义务,不存在协议排除空间。
Q4 为何说新规未创设新义务,而是强化现有制度刚性?
可从三个维度理解:
◆法理基础
解释(二)严格遵循《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法定强制参保原则,仅对既有规则进行了细化;
明确“弃保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设计补缴与追偿操作细则。
◆适用边界
未扩大参保范围:仅覆盖法定劳动关系;
未否定免缴规定:保留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法定免缴情形。
◆制度功能
通过“以案释法”强调:社会保险是风险分散机制、长远利益保障,而非企业的额外负担。
政策逻辑:
◆解释(二)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对社会保险强制参保缴纳的制度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让现有的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实;
◆解释(二)并没有创设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为企业施加额外的法律义务;也没有否定现有的社会保险免缴规定,推动进入所谓的“全员社保时代”,参保对象依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
Q5 企业如何通过多元化用工实现社保合规与成本平衡?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何种劳动用工法律关系,并非自由选择,一方面要服务于生产经营的目的,另一方面要符合现有法律规定。
企业需要全面掌握政策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在做到人力资源方案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多元化的用工策略,实现社保合规与成本平衡。
用工形式 | 社保责任 | 风险提示 |
非全日制用工 | 协商选择,仅强制工伤保险 | 超时用工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
劳务派遣 | 派遣单位承担 | 用工单位有连带责任 |
业务外包 | 承包方参保 | “假外包真用工”的司法穿透风险 |
特殊群体用工 | 全日制在校学生、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短期临时工、特定残疾人等群体免缴 | 需签订协议,明确法律关系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 可选择参保由个人承担保费 | 个人自付,负担较重,易断保 |
注意:
非全日制用工需严格控时(日均≤4小时,周均≤24小时);
外包业务需彻底剥离“劳动管理属性”(禁考勤、禁派专人驻场等)。
Q6 经营困难企业有何缓冲机制?
企业确实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向相关部门申请缓缴,待经营状况改善后补缴;
◆在特定时期,国家会出台相关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的社保缴纳义务(如疫情期间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一些地方会推出地方性社保补贴政策,企业可关注相关政策。
来源:工人日报“工道”(网络与职工服务部转载)